湖南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有新规 驾证数码照降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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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22:33 红网 | ||||
红网长沙11月9日讯(记者欣悦)今天,湖南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进行规范,同时出台了新的相关收费标准。 与通知一起下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当地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及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规定,实行计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学时。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指导性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场地建设投资和燃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允许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除收取培训费、国家统编培训教材费以及可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按照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考试发证费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数码照相费以外,不得向学员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学员参加异地考试的食宿、交通、场地训练等费用,由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数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学员实操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购买。 学员在培训学时完成后,考试不合格需由驾培学校继续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学时收取培训费。 驾驶员培训学校如果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强制学员购买国家统编教材以外资料;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取没有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费没有向学员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实施收费;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将受到物价部门严厉处罚。 据了解,该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另悉,湖南省物价局今天还重新制定了驾驶证数码照片服务标准。标准规定,驾驶证数码照应提供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驾培学校名称的相片五张,收费标准每证由28元降低至25元;机动车行驶证数码照相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车主收费,也不应转嫁驾驶员负担;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应坚持“照相自愿、服务有偿”原则,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数码照相服务应严格执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标准,凡不符合省定质量要求的不得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在一小时内提供合格相片的,应减半收费。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及指导性标准 2、实操期间小型汽车使用空调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过200元的空调费; 3、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员协商确定; 4、学员在实操培训期间,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不得向学员加收费用。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 ||||